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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
廢止日期: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
第 5 條
受感訓處分人不服感訓處所之處分時,得經由感訓處所主管長官申訴於最
高治安機關或視察人員。但在未決定以前,無停止處分之效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