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26 條
受感訓處分人之祖父母、父母、配偶或子女喪亡時,得准在管理人員戒護
下返家探視,並於二十四小時內返回感訓處所,其在外期間,算入感訓處
分執行期間。
受感訓處分人因特別重大事故,有返家探視必要者,經報請最高治安機關
核准後準用前項之規定。
無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