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4.29 08:51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26 條
受感訓處分人之祖父母、父母、配偶或子女喪亡時,得准在管理人員戒護
下返家探視,並於二十四小時內返回感訓處所,其在外期間,算入感訓處
分執行期間。
受感訓處分人因特別重大事故,有返家探視必要者,經報請最高治安機關
核准後準用前項之規定。
無資料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