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16 條
新收受感訓處分人攜帶之財物,應作安全檢查,逐項登記,由主管人員妥
為保管,並得限制其使用。
無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