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4.27 23:03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16 條
新收受感訓處分人攜帶之財物,應作安全檢查,逐項登記,由主管人員妥
為保管,並得限制其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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