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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第 9 條
點菸器具應由機關負責管制,收容人非於設置之吸菸區及指定之吸菸時間
,不得使用。
收容人所購之香菸,應由機關依第七條指定之吸菸時間管制及發放。
收容人領用之香菸,每日合計至多十支,不得私自囤積或為其他不法行為
。
民國 82 年 08 月 16 日訂定
第 8 條
菸及點菸器具應由管理人員負責管制,定時、定點使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