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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第 6 條
機關病舍、監獄附設之病監及有孕婦或未滿三歲兒童在場之室內場所,全
面禁止吸菸,並應於入口處設置禁菸標示。
前項以外之場所,機關得設置吸菸區。吸菸區應明顯標示,並適時檢討與
加強通風及消防設備,以維護相關人員之健康。非屬設置吸菸區之場所,
禁止吸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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