機關病舍、監獄附設之病監及有孕婦或未滿三歲兒童在場之室內場所,全 面禁止吸菸,並應於入口處設置禁菸標示。 前項以外之場所,機關得設置吸菸區。吸菸區應明顯標示,並適時檢討與 加強通風及消防設備,以維護相關人員之健康。非屬設置吸菸區之場所, 禁止吸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