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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行條文:
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第 4 條
有吸菸習慣之收容人應依本辦法規定,於機關指定之時間、處所吸菸。
民國 82 年 08 月 16 日訂定
第 2 條
年滿十八歲有吸菸習性之受刑人 (以下簡稱受刑人) ,得依本辦法規定適 度吸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