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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第 3 條
對於新入機關之收容人,機關應就其吸菸習慣、戒菸意願及是否有第五條
應禁止其吸菸之情形,加以調查,並作成紀錄。
收容人入機關後,如變更吸菸習慣或有戒菸意願者,機關人員得依職權,
或依收容人所提出之說明予以記錄,作為處遇之審酌。
無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