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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第 16 條
有關受觀察、勒戒人、受戒治人、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及被管收人之吸菸管 理及戒菸獎勵事項,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。
民國 82 年 08 月 16 日訂定
第 16 條
本辦法於看守所、留置所、技能訓練所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