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5 20:17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第 12 條
機關應對收容人施以菸害防制、衛生教育及宣導,積極鼓勵收容人戒菸。
前項教育及宣導,得邀請醫療機構、心理衛生輔導機構或公益團體以開辦
戒菸門診或提供服務之方式辦理。
民國 82 年 08 月 16 日訂定
第 11 條
法務部應統籌製作鼓勵戒菸文宣海報、錄影帶分送各監獄,廣為宣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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