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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第 11 條
機關應訂定收容人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實施計畫,陳報監督機關核定後實
施,修正時亦同。
民國 82 年 08 月 16 日訂定
第 10 條
監獄應擬訂「鼓勵受刑人戒菸實施計劃」 (如附式一、二) 報部核定,並
逐年陳報鼓勵成果,以作為監獄考核之要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