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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 3 條
受感訓處分人不服感訓處所之處分時,得經由感訓處所主管長官申訴於法
務部,或逕向視察之法院法官申訴。
前項申訴,無停止處分執行之效力。
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訂定
第 3 條
  受感訓處分人不服感訓處所之處分時,得經由感訓處所主管長官申訴於法務部,或逕向視
  察之法院法官申訴。
  前項申訴,無停止處分執行之效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