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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
廢止日期:民國 98 年 04 月 24 日
第 3 條
受感訓處分人不服感訓處所之處分時,得經由感訓處所主管長官申訴於法
務部,或逕向視察之法院法官申訴。
前項申訴,無停止處分執行之效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