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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9 條
本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。
民國 98 年 03 月 17 日修正
第 9 條
本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。
民國 95 年 01 月 11 日修正
第 11 條
本會委員及職員均為無給職。
民國 89 年 12 月 22 日修正
第 11 條
本會委員及職員均為無給職。但非由本部人員兼任者,得依規定支給交通
費或出席費。
民國 85 年 06 月 29 日修正
第 11 條
  本會委員及職員均為無給職。
民國 82 年 07 月 19 日修正
第 11 條
  本會委員及職員均為無給職。但非由本部人員兼任之委員、職員得依規定支給研究費或出
  席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