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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7 條
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均以召集人為主席;召
集人不能出席時,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。本會會議必要時得邀請
有關人士列席。
民國 100 年 08 月 03 日修正
第 7 條
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均以召集人為主席;召
集人不能出席時,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。本會會議必要時得邀請
有關人士列席。
民國 98 年 03 月 17 日修正
第 7 條
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均以召集人為主席;召
集人不能出席時,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。
本會會議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。
民國 95 年 01 月 11 日修正
第 13 條
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均以召集人為主席,並
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;召集人不能出席時,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
。
民國 85 年 06 月 29 日修正
第 13 條
 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,並得邀請有關人
  士列席;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,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。
民國 82 年 07 月 19 日修正
第 13 條
  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,並得邀請有關人
  士列席;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,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