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基金之用途如下: 一、擴充及改良各項作業設備之支出。 二、銷貨、勞務成本之支出。 三、收容人因作業或職業訓練致受傷、罹病、重傷、失能或死亡之補償金 。 四、依法提撥補助、補償之支出。 五、收容人技能訓練之支出。 六、補助收容人及其家屬醫療、教育及生活照顧之支出。 七、補助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醫療、教育及生活照顧之支出。 八、管理及總務支出。 九、其他有關支出。 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相關補助規定,由本部另定之。
本基金之用途如下: 一、擴充及改良各項作業設備之支出。 二、銷貨、勞務成本之支出。 三、收容人因作業或職業訓練致受傷、罹病、重傷、失能或死亡之補償金 。 四、依法提撥補助、獎勵之支出。 五、收容人技能訓練之支出。 六、補助收容人及其家屬醫療、教育及生活照顧之支出。 七、補助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醫療、教育及生活照顧之支出。 八、管理及總務支出。 九、其他有關支出。 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相關補助規定,由本部另定之。
本基金之用途如下: 一、擴充及改良各項作業設備之支出。 二、銷貨、勞務成本之支出。 三、收容人因作業發生傷病、死亡之慰問金。 四、依法提撥補助、獎勵之支出。 五、收容人技能訓練之支出。 六、補助收容人及其家屬醫療、教育及生活照顧之支出。 七、補助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醫療、教育及生活照顧之支出。 八、管理及總務支出。 九、其他有關支出。 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相關補助規定,由本部另定之。
本基金之用途如下: 一 擴充及改良各項作業設備之支出。 二 銷貨、勞務成本之支出。 三 收容人因作業發生傷病、死亡之慰問金。 四 收容人貧困家屬急難救濟金。 五 依法提撥之補助、獎勵支出。 六 管理及總務支出。 七 收容人技能訓練支出。 八 補助收容人醫療及生活設施支出。 九 其他有關支出。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支出,應填具報告表 (格式如附表) 。
本基金之用途如左: 一 擴充及改良各項作業設備之支出。 二 銷貨、勞務成本之支出。 三 收容人因作業發生傷病、死亡之慰問金。 四 收容人貧困家屬急難救濟金。 五 依法提撥之補助、獎勵支出。 六 管理及總務支出。 七 其他有關支出。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支出,應填具報告表 (格式如附表) 。 附 表 慰 問 金 法務部監所 年度申請 報告表 濟 助 金 ┌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申 請 │ │ 審 查 │法務部所屬監所作│ │(1) │ │(5) │業基金管理委員會│ │ 單 位 │ │ 單 位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發文日期│ │ 核復日期│ │ │(2) │ │(6) │ │ │ 及 字 號│ │ 及 字 號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申 請 │ │ 核 准 │ │ │(3) │新台幣 │(7) │新台幣 │ │ 金 額 │ │ 金 額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(4) │ │ (8) │ │ │ 申 │ │ 審 │ │ │ 請 │ │ 查 │ │ │ 事 │ │ 意 │ │ │ 由 │ │ 見 │ │ │ 及 │ │ 及 │ │ │ 處 │ │ 核 │ │ │ 理 │ │ 復 │ │ │ 情 │ │ 事 │ │ │ 形 │ │ 項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備 │ │ 備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考 │ │ 考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機關 主辦 承 │主任 執行 副執行 幹 │ │ 辦 │ │ │長官 會計 人 │委員 秘書 秘書 事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填表說明: 一 本表一式六聯,第一聯自存第二、三、四、五聯免備文陳報審查單位 處理,第六聯由申請單位陳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備查。但非臺灣高 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則第五、六聯免填。 二 表內 (1)–(4) 欄由申請單位詳細填列, (5)–(8) 欄由法務部監所 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查填註。 三 第三聯由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處理後,核復申請單位,並 以第五聯副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。 四 核准金額另案撥付。
本基金之用途如左: 一、擴充及改良各項作業設備之支出。 二、銷貨、勞務成本之支出。 三、收容人因作業發生傷病、死亡之慰問金。 四、收容人貧困家屬急難救濟金。 五、依法提撥之補助、獎勵支出。 六、管理及總務費用。 七、其他有關支出。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支出,應填具報告表(格式如附表)。
本基金之用途如左: 一、擴充及改良各項作業設備之支出。 二、銷貨、勞務成本之支出。 三、作業管理人員因管理作業發生傷病、死亡之慰問金。 四、收容人因作業發生傷病、死亡之慰問金。 五、收容人貧困家屬急難救濟金。 六、依法提撥之補助、獎勵支出。 七、管理及總務費用。 八、其他有關支出。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支出,應填具報告表(格式如附表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