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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5 條
本基金之用途如下:
一、擴充及改良各項作業設備之支出。
二、銷貨、勞務成本之支出。
三、收容人因作業或職業訓練致受傷、罹病、重傷、失能或死亡之補償金
    。
四、依法提撥補助、補償之支出。
五、收容人技能訓練之支出。
六、補助收容人及其家屬醫療、教育及生活照顧之支出。
七、補助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醫療、教育及生活照顧之支出。
八、管理及總務支出。
九、其他有關支出。
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相關補助規定,由本部另定之。
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修正
第 5 條
本基金之用途如下:
一、擴充及改良各項作業設備之支出。
二、銷貨、勞務成本之支出。
三、收容人因作業或職業訓練致受傷、罹病、重傷、失能或死亡之補償金
    。
四、依法提撥補助、獎勵之支出。
五、收容人技能訓練之支出。
六、補助收容人及其家屬醫療、教育及生活照顧之支出。
七、補助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醫療、教育及生活照顧之支出。
八、管理及總務支出。
九、其他有關支出。
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相關補助規定,由本部另定之。
民國 98 年 03 月 17 日修正
第 5 條
本基金之用途如下:
一、擴充及改良各項作業設備之支出。
二、銷貨、勞務成本之支出。
三、收容人因作業發生傷病、死亡之慰問金。
四、依法提撥補助、獎勵之支出。
五、收容人技能訓練之支出。
六、補助收容人及其家屬醫療、教育及生活照顧之支出。
七、補助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醫療、教育及生活照顧之支出。
八、管理及總務支出。
九、其他有關支出。
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相關補助規定,由本部另定之。
民國 91 年 09 月 24 日修正
第 7 條
本基金之用途如下:
一  擴充及改良各項作業設備之支出。
二  銷貨、勞務成本之支出。
三  收容人因作業發生傷病、死亡之慰問金。
四  收容人貧困家屬急難救濟金。
五  依法提撥之補助、獎勵支出。
六  管理及總務支出。
七  收容人技能訓練支出。
八  補助收容人醫療及生活設施支出。
九  其他有關支出。
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支出,應填具報告表 (格式如附表) 。
民國 87 年 09 月 04 日修正
第 7 條
本基金之用途如左:
一  擴充及改良各項作業設備之支出。
二  銷貨、勞務成本之支出。
三  收容人因作業發生傷病、死亡之慰問金。
四  收容人貧困家屬急難救濟金。
五  依法提撥之補助、獎勵支出。
六  管理及總務支出。
七  其他有關支出。
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支出,應填具報告表 (格式如附表) 。

  附  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慰  問  金
            法務部監所      年度申請          報告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濟  助  金
┌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     申  請 │            │     審  查 │法務部所屬監所作│
│(1)         │            │(5)         │業基金管理委員會│
│     單  位 │            │     單  位 │      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  發文日期│            │    核復日期│                │
│(2)         │            │(6)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及 字 號│            │    及 字 號│      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   申  請 │            │     核  准 │                │
│(3)         │新台幣      │(7)         │新台幣          │
│     金  額 │            │     金  額 │      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  (4)     │            │    (8)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申     │            │     審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請     │            │     查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事     │            │     意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由     │            │     見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及     │            │     及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處     │            │     核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理     │            │     復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情     │            │     事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形     │            │     項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   備     │            │     備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   考     │            │     考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機關    主辦    承     │主任  執行  副執行  幹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辦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長官    會計    人     │委員  秘書    秘書  事        │
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填表說明:
一  本表一式六聯,第一聯自存第二、三、四、五聯免備文陳報審查單位
    處理,第六聯由申請單位陳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備查。但非臺灣高
    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則第五、六聯免填。
二  表內 (1)–(4) 欄由申請單位詳細填列, (5)–(8) 欄由法務部監所
    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查填註。
三  第三聯由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處理後,核復申請單位,並
    以第五聯副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。
四  核准金額另案撥付。
民國 85 年 06 月 29 日修正
第 7 條
 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:
  一、擴充及改良各項作業設備之支出。
  二、銷貨、勞務成本之支出。
  三、收容人因作業發生傷病、死亡之慰問金。
  四、收容人貧困家屬急難救濟金。
  五、依法提撥之補助、獎勵支出。
  六、管理及總務費用。
  七、其他有關支出。
 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支出,應填具報告表(格式如附表)。
民國 82 年 07 月 19 日修正
第 7 條
  本基金之用途如左:
  一、擴充及改良各項作業設備之支出。
  二、銷貨、勞務成本之支出。
  三、作業管理人員因管理作業發生傷病、死亡之慰問金。
  四、收容人因作業發生傷病、死亡之慰問金。
  五、收容人貧困家屬急難救濟金。
  六、依法提撥之補助、獎勵支出。
  七、管理及總務費用。
  八、其他有關支出。
 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支出,應填具報告表(格式如附表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