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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4 條
本基金之來源如下:
一、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。
二、銷貨、勞務收入。
三、本基金之孳息收入。
四、其他有關收入。
民國 98 年 03 月 17 日修正
第 4 條
本基金之來源如下:
一、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。
二、銷貨、勞務收入。
三、本基金之孳息收入。
四、其他有關收入。
民國 91 年 09 月 24 日修正
第 6 條
本基金之來源如下:
一  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。
二  銷貨、勞務收入。
三  本基金之孳息收入。
四  其他有關收入。
民國 82 年 07 月 19 日修正
第 6 條
 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:
  一、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。
  二、銷貨、勞務收入。
  三、本基金之孳息收入。
  四、其他有關收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