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3 條
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,編製附屬單位預算
,以法務部(以下簡稱本部)為主管機關。
民國 98 年 03 月 17 日修正
第 3 條
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,編製附屬單位預算
,以法務部(以下簡稱本部)為主管機關。
民國 89 年 12 月 22 日修正
第 4 條
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,編製附屬單位預算
,以法務部 (以下簡稱本部) 為主管機關。
民國 87 年 09 月 04 日修正
第 4 條
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之非營業循環基金,以法務部 (以下簡
稱本部) 為主管機關。
民國 82 年 07 月 19 日修正
第 4 條
 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常設之非營業循環基金,以法務部(以下簡稱本
  部)為主管機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