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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6 條
本基金結束時,應予結算,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。
民國 98 年 03 月 17 日修正
第 16 條
本基金結束時,應予結算,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。
民國 87 年 09 月 04 日修正
第 17 條
本基金結束時,應予結算,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。
民國 82 年 07 月 19 日修正
第 17 條
  本基金結束時,應予結算,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辦理解繳國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