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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5 條
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,應依規定辦理分配。
民國 98 年 03 月 17 日修正
第 15 條
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,應依規定辦理分配。
民國 92 年 09 月 30 日修正
第 16 條
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,應依監獄行刑法、羈押法、外役監條例、保安
處分執行法、戒治處分執行條例、感化教育作業規則及相關法令規定,循
預算程序充作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、撥充基金,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。
民國 89 年 12 月 22 日修正
第 16 條
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,應依監獄行刑法、羈押法、外役監條例、感化
教育作業規則、強制工作作業規則及相關法令規定,循預算程序充作改善
收容人生活設施、撥充基金,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。
民國 82 年 07 月 19 日修正
第 16 條
 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,應依監獄行刑法、羈押法、外役監條例、感化教育作業規則及
  相關法令規定,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,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