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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3 條
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,應依預算法、會計法、決算法、
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民國 98 年 03 月 17 日修正
第 13 條
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,應依預算法、會計法、決算法、
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民國 82 年 07 月 19 日修正
第 14 條
 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、預算執行及決算編造,應依預算法、會計法、決算法、審計法及相
  關法令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