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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2 條
本基金為增加收益,得購買政府公債、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。
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修正
第 12 條
本基金為增加收益,得購買政府公債、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。
民國 98 年 03 月 17 日修正
第 12 條
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,得購買政府公債、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。
民國 89 年 12 月 22 日修正
第 8- 1 條
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,得購買政府公債、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