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使矯正機關(構)(以下簡稱矯正機關)收容人學習謀生技能,養成勤 勞習慣,俾出矯正機關能適應正常社會生活,並照顧收容人及其家屬與犯 罪被害人及其家屬,特設置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(以下簡稱本基金) ,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,訂定本辦法。
為使監所收容人學習謀生技能,養成勤勞習慣,俾出監所能適應正常社會 生活,並照顧收容人及其家屬與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,特設置法務部監所 作業基金(以下簡稱本基金),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,訂定本辦法 。
為使監所收容人學習謀生技能,養成勤勞習慣,俾出監所能適應正常社會 生活;並改善其醫療、生活設施,以維護身心健康,特設置法務部監所作 業基金 (以下簡稱本基金) ,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,訂定本辦法。
為使監所收容人學習謀生技能,養成勤勞習慣,俾出監所能適應正常社會 生活,特設置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 (以下簡稱本基金) ,並依預算法第二 十一條規定,訂定本辦法。
為使監所收容人學習謀生技能,養成勤勞習慣,俾出監所能適應正常社會生活,特設置法 務部所屬監所作業基金(以下簡稱本基金),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。
為使監所收容人學習謀生技能,養成勤勞習慣,俾出監所後能適應正常社會生活,特設置 法務部所屬監所作業基金(以下簡稱本基金),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