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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 條
為使矯正機關(構)(以下簡稱矯正機關)收容人學習謀生技能,養成勤
勞習慣,俾出矯正機關能適應正常社會生活,並照顧收容人及其家屬與犯
罪被害人及其家屬,特設置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(以下簡稱本基金)
,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,訂定本辦法。
民國 100 年 08 月 03 日修正
第 1 條
為使矯正機關(構)(以下簡稱矯正機關)收容人學習謀生技能,養成勤
勞習慣,俾出矯正機關能適應正常社會生活,並照顧收容人及其家屬與犯
罪被害人及其家屬,特設置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(以下簡稱本基金)
,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,訂定本辦法。
民國 98 年 03 月 17 日修正
第 1 條
為使監所收容人學習謀生技能,養成勤勞習慣,俾出監所能適應正常社會
生活,並照顧收容人及其家屬與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,特設置法務部監所
作業基金(以下簡稱本基金),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,訂定本辦法
。
民國 95 年 01 月 11 日修正
第 1 條
為使監所收容人學習謀生技能,養成勤勞習慣,俾出監所能適應正常社會
生活;並改善其醫療、生活設施,以維護身心健康,特設置法務部監所作
業基金 (以下簡稱本基金) ,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,訂定本辦法。
民國 89 年 12 月 22 日修正
第 1 條
為使監所收容人學習謀生技能,養成勤勞習慣,俾出監所能適應正常社會
生活,特設置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 (以下簡稱本基金) ,並依預算法第二
十一條規定,訂定本辦法。
民國 85 年 06 月 29 日修正
第 1 條
  為使監所收容人學習謀生技能,養成勤勞習慣,俾出監所能適應正常社會生活,特設置法
  務部所屬監所作業基金(以下簡稱本基金),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。
民國 82 年 07 月 19 日修正
第 1 條
  為使監所收容人學習謀生技能,養成勤勞習慣,俾出監所後能適應正常社會生活,特設置
  法務部所屬監所作業基金(以下簡稱本基金),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