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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監獄及看守所作業勞作金給與辦法 第 4 條
勞作金總額計算方式,應按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羈押法 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,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,提百分之六十計 算之。
無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