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5.19 11:09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監獄及看守所作業勞作金給與辦法 第 4 條
勞作金總額計算方式,應按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羈押法
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,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,提百分之六十計
算之。
無資料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