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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第 6 條
累進處遇分下列四等,自第四等依次漸進:
一、第四等。 
二、第三等。 
三、第二等。 
四、第一等。 
感化教育受處分人,如品行善良,具有適於共同生活之情形者,得逕編入
第三等。
民國 81 年 07 月 29 日修正
第 6 條
累進處遇分左列四等,自第四等依次漸進。
一  第四等。
二  第三等。
三  第二等。
四  第一等。
感化教育受處分人,如品行善良,具有適於共同生活之情形者,得逕編入
第三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