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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
修正日期:民國 95 年 10 月 19 日
第 6 條
累進處遇分下列四等,自第四等依次漸進:
一、第四等。 
二、第三等。 
三、第二等。 
四、第一等。 
感化教育受處分人,如品行善良,具有適於共同生活之情形者,得逕編入
第三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