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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少年輔育院學生接見規則 第 9 條
在院學生有疾病或重大事故,其家屬請求接見得不受本規則第七條及第八
條之限制。
民國 61 年 11 月 29 日訂定
第 9 條
  在院學生有疾病或重大事故,其家屬請求接見得不受本規則第七條及第八條之限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