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少年輔育院學生接見規則 第 7 條
接見時間為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,但有特別事由經院長許可者,不在
此限。
民國 61 年 11 月 29 日訂定
第 7 條
  接見時間為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,但有特別事由經院長許可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