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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少年輔育院學生接見規則 第 5 條
接見應由主管人員陪同,必要時得將接見之談話要旨作成紀錄。
民國 61 年 11 月 29 日訂定
第 5 條
  接見應由主管人員陪同,必要時得將接見之談話要旨作成紀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