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 第 19 條
在院學生各項成績一律以六十分為及格,九十分為優等,八十分以上為甲
等,七十分以上為乙等,六十分以上為丙等,不滿六十分為不及格。
民國 62 年 03 月 14 日訂定
第 19 條
  在院學生各項成績一律以六十分為及格,九十分為優等,八十分以上為甲等,七十分以上
  為乙等,六十分以上為丙等,不滿六十分為不及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