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廢
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
法條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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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法規名稱:
廢
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
廢止日期:
民國 85 年 07 月 17 日
第 19 條
在院學生各項成績一律以六十分為及格,九十分為優等,八十分以上為甲 等,七十分以上為乙等,六十分以上為丙等,不滿六十分為不及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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