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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 第 18 條
輔育院在院學生成績考核,分操行、習藝、學業、體育四項,採百分制,
由主管導師或技師按月考查評定,層呈院長核定後,列入個案紀錄。
民國 62 年 03 月 14 日訂定
第 18 條
  輔育院在院學生成績考核,分操行、習藝、學業、體育四項,採百分制,由主管導師或技
  師按月考查評定,層呈院長核定後,列入個案紀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