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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
廢止日期:民國 85 年 07 月 17 日
第 18 條
輔育院在院學生成績考核,分操行、習藝、學業、體育四項,採百分制,
由主管導師或技師按月考查評定,層呈院長核定後,列入個案紀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