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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 8 條
醫務組掌理事項如下:
一、全所衛生計畫設施事項。
二、少年之健康檢查事項。
三、傳染病之預防事項。
四、少年疾病之醫治事項。
五、病室之管理事項。
六、藥品調劑、儲備及醫療器材之管理事項。
七、藥物濫用之防治及輔導等事項。
八、少年疾病、死亡之陳報及通知事項。
九、其他醫務事項。
未設醫務組者,前項業務由教導組兼辦。
民國 91 年 01 月 25 日修正
第 8 條
醫務組掌理事項如下:
一  全所衛生計畫設施事項。
二  少年之健康檢查事項。
三  傳染病之預防事項。
四  少年疾病之醫治事項。
五  病室之管理事項。
六  藥品調劑、儲備及醫療器材之管理事項。
七  藥物濫用之防治及輔導等事項。
八  少年疾病、死亡之陳報及通知事項。
九  其他醫務事項。
未設醫務組者,前項業務由教導組兼辦。
民國 61 年 01 月 29 日修正
第 8 條
少年觀護所主任、副主任及教導、鑑別二組組長,應就具有觀護人資格者
遴任之。
民國 53 年 09 月 04 日訂定
第 8 條
少年觀護所副主任及教導,鑑別二組組長,應就具有觀護人資格者遴任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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