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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第 6 條
鑑別組掌理事項如下:
一、少年之個案調查事項。
二、少年之心理測驗事項。
三、少年指紋、照相等事項。
四、少年處遇之建議事項。
五、少年社會環境之協助調查事項。
六、其他鑑別事項。
民國 91 年 01 月 25 日修正
第 6 條
鑑別組掌理事項如下:
一  少年之個案調查事項。
二  少年之心理測驗事項。
三  少年指紋、照相等事項。
四  少年處遇之建議事項。
五  少年社會環境之協助調查事項。
六  其他鑑別事項。
民國 63 年 12 月 21 日修正
第 6 條
少年觀護所得置副主任一人,薦任,輔助主任處理全所事務。
民國 61 年 01 月 29 日修正
第 6 條
少年觀護所得置副主任一人,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,輔助主任處理全所
事務。
民國 53 年 09 月 04 日訂定
第 6 條
少年觀護所得置副主任一人,薦任,輔助主任處理全所事務。
少年觀護所置副主任者,其教導組組長應由副主任兼任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