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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
修正日期: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
第 6 條
鑑別組掌理事項如下:
一、少年之個案調查事項。
二、少年之心理測驗事項。
三、少年指紋、照相等事項。
四、少年處遇之建議事項。
五、少年社會環境之協助調查事項。
六、其他鑑別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