被收容之少年禁用菸、酒。
被收容之少年得接見親友,發受書信。但少年觀護所主任認為有礙於案情 之調查與被收容少年之利益者,得不許其接見。 被收容少年之書信,觀護所主任認為必要時,得檢閱之。
接見時間,自午前九時至午後四時止,每次不得逾三十分鐘。但經教導組 組長許可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