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廢
各監獄第一級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第 6 條
受刑人外出時間,應在每日上午六時至下午八時之間,由監獄斟酌實際需 要指定之。
民國 69 年 08 月 26 日修正
第 6 條
受刑人外出時間,應在每日上午六時至下午八時之間,由監獄斟酌實際需要指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