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廢
各監獄第一級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第 5 條
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「準備釋放」,指殘餘刑期十日,為 適於社會生活,有外出之需要者。
民國 69 年 08 月 26 日修正
第 5 條
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「準備釋放」,指殘餘刑期十日,為適於社會生活, 有外出之需要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