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「因就學之需要」,指在監服刑中, 考取監外各級學校,年齡未滿二十五歲者。
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「因就學之需要」 ,指在監服刑中,考取監外各級學校,年齡未滿二十五歲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