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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執行死刑規則 第 11 條
國定例假日及受刑人之配偶、直系親屬或三親等內旁系親屬喪亡七日內,
不執行死刑。
前項喪亡,以該管檢察官或監獄經受刑人之家屬或親屬通知,或已知悉者
為限。
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修正
第 11 條
國定例假日及受刑人之配偶、直系親屬或三親等內旁系親屬喪亡七日內,
不執行死刑。
前項喪亡,以該管檢察官或監獄經受刑人之家屬或親屬通知,或已知悉者
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