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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 第 2 條
監獄對受刑人實施調查分類,除蒐集有關資料外,並應注意發現其本身之 性格與能力,擬訂個別處遇計畫,以為分類管教之依據。
民國 70 年 03 月 04 日修正
第 2 條
監獄對受刑人實施調查分類,除蒐集有關資料外,並應注意發現其本身之 性格與能力,擬訂個別處遇計畫,以為分類管教之依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