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4.20 21:44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 第 2 條
監獄對受刑人實施調查分類,除蒐集有關資料外,並應注意發現其本身之
性格與能力,擬訂個別處遇計畫,以為分類管教之依據。
民國 70 年 03 月 04 日修正
第 2 條
監獄對受刑人實施調查分類,除蒐集有關資料外,並應注意發現其本身之
性格與能力,擬訂個別處遇計畫,以為分類管教之依據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