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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 第 14 條
監獄調查分類科應設置專卡,隨時登記調查分類完畢之受刑人悛悔進步情
形,並於受刑人入監後六個月內,將初步調查分類各項資料,會同管教區
教誨師予以複查訂正,以供變更受刑人處遇之參考。
民國 70 年 03 月 04 日修正
第 14 條
監獄調查分類科應設置專卡,隨時登記調查分類完畢之受刑人悛悔進步情
形,並於受刑人入監後六個月內,將初步調查分類各項資料,會同管教區
教誨師予以複查訂正,以供變更受刑人處遇之參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