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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
廢止日期:民國 109 年 08 月 31 日
第 14 條
監獄調查分類科應設置專卡,隨時登記調查分類完畢之受刑人悛悔進步情
形,並於受刑人入監後六個月內,將初步調查分類各項資料,會同管教區
教誨師予以複查訂正,以供變更受刑人處遇之參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