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所務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 5 條
議案有審查之必要時,得由所長於會議前指定人員先行審查,簽註意見,
報告所長,提交所務委員會議。
民國 44 年 08 月 17 日訂定
第 5 條
議案有審查之必要時,得由所長於會議前指定人員先行審查,簽註意見,
報告所長,提交所務委員會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