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4.29 05:34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所務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 5 條
議案有審查之必要時,得由所長於會議前指定人員先行審查,簽註意見,
報告所長,提交所務委員會議。
民國 44 年 08 月 17 日訂定
第 5 條
議案有審查之必要時,得由所長於會議前指定人員先行審查,簽註意見,
報告所長,提交所務委員會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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