關於左列各項應經本會之議決: 一、被告衣服臥具飲食及其有關事項。 二、被告疾病療養衛生及其有關事項。 三、作業種類課程及勞作金事項。 四、教化一切事項。 五、被告性行報告事項。 六、看守所一切經費收支事項。 七、看守所建築修繕等事項。 八、其他行政之重要事項。
關於左列各項應經本會之議決: 一 被告衣服臥具飲食及其有關事項。 二 被告疾病療養衛生及其有關事項。 三 作業種類課程及勞作金事項。 四 教化一切事項。 五 被告性行報告事項。 六 看守所一切經費收支事項。 七 看守所建築修繕等事項。 八 其他行政之重要事項。